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奎屯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4

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,加快奎屯天北新区的发展,根据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和自治区新政发[2002]29号文件规定,对奎屯天北新区优惠政策实施意见(师发[2003]28号)进行调整,内容如下:

一、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,在奎屯天北新区投资建设、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;在新区外建设在新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,经批准可享受天北新区优惠政策。

二、疆外投资占25%以上,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5年内(高新技术企业8年内)免征企业所得税、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,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5年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。建设期免征土地使用税。

疆外投资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,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三、疆内投资者新办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3年内(高新技术企业8年)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4至第5年给予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区财政留用部分100%的财政补贴,5年内缴纳的车船使用税、房产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建设期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。鼓励类产业,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疆内投资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,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4至第6年缴纳的所得税给予新区财政留用部分全额财政补贴。

四、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,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第1年至第3年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新区财政留用部分的50%的财政补贴;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的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自生产经营之日起,第1年至第3年给予相当于缴纳增值税新区财政留用部分的100%的财政补贴。上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、新上项目,形成新的生产能力,所缴纳的增值税,可根据投资额按比例享受3年新区财政留用部分的财政补贴。

五、天北新区工业用地,按奎屯市土地标定地价执行标准的33%征收;商贸用地,按奎屯市土地标定地价执行标准的70%征收。投资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人民币以上的项目,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可免交40%的土地出让金;投资10000万元(含10000万元)人民币以上的项目,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,可免交60%的土地出让金。特别重大的项目,经新区管委会研究给予特殊优惠。

六、在新区内建设的项目,城市配套费减按奎屯市现行标准的50%征收,生产性企业免交社会公益性费用。

七、对在新区生产经营的企业(房地产企业除外)主要负责人予以奖励。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中新区财政留用净额达150万元以上的,按留用净额的5%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,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。

八、对新区内建设的以棉花深加工、绿色食品及其它以七师优势农产品资源为原料的加工龙头企业,七师将在原料协调调配及供汽、供电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。

九、新区管委会对项目引荐者给予一次性奖励,具体标准按《奎屯天北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执行。

十、如国家和自治区有新的规定或本政策未涉及到的,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。

十一、本政策自2003年1月1日执行。

十二、本政策由奎屯天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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